欧盟成员国转换EUP法律进程
EuP指令要求25个成员国应于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各国国内立法转换,但多数国家目前尚未完成立法转换程序,目前仅有英国、奥地利、爱尔兰及比利时完成了国内立法转换程序,瑞典和斯洛伐克已通知欧盟将进行立法转换,而其他国家仍在收集资料过程中。预计在2008~2009年欧盟公告“执行措施”之前,各国能相继完成国内法律的转换工作。
除以上6国已有正式对外信息公告外,其他国家如芬兰、意大利等已有草案在审议中,波兰、西班牙及法国等则尚无正式对外说明转换进度。
英国:最早完成转换,已正式实施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中转换EuP最迅速的国家之一,应欧盟2005/32/EC即EuP指令,英国环境食品即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and Ru-ral Affairs)主导英国2007能源使用产品生态化设计法草案阶段之公开征询等事项。
2007年5月30日DEFRA公开发表一份针对各公司或组织所提出之评论及分析报告。
2007年7月14日法案制定后,7月18日国会通过,于8月11日正式生效。
英国法案第六部分第二十四条(4)部分提及,若行为人违反本法,最高可处以5000英镑罚款。
德国:修改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标准
德国政府于2007年8月8日通过《德国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法草案》(简称“用能产品法”,德文缩写EBPG),联邦参议院于2007年9月份对此法进行了讨论,已于年去底前通过。该法案严格按照EuP指令的要求进行转换,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补充或者修改。
(一)明确德国用能产品法的执法部门
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负责欧盟EuP指令在德国的贯彻执行。
德国用能产品法规定,对市场的监督权在德国各联邦州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享有必要的执法权,如:审核评估调查资料,制定监督计划,抽查产品;协调监督,保证监督计划的实施;保证符合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和使用;安排产品的检测;产品检测期间禁止销售或使用;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销售或使用;安排产品的召回或撤回;要求出示需要保留十年的资料。
有权在正常时间进入工厂、仓库、展厅,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支付检查费用;有权无偿要求样品和实验品。
(二)修改法律适用范围
德国EBPG法在欧盟EuP指令中交通工具不包括在用能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该法不适用军事设备”的内容。
(三)明确资料的保存期限
在用能产品投入市场,投入使用和展出条款上,德国EBPG法规定,制造商或者授权者在该用能产品最后一批制造完成十年内完整保存用于符合评估的资料和符合声明。如果制造商或授权者不在欧盟境内,进口商应履行资料保存的义务。
(四)强调制造商等的责任
制造商、授权者或者进口商应该保证,他们有采取诸如回收、提出合适有效的提示和召回措施的能力,以防止不符合生态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或者投入使用。
(五)用能产品展出的规定
不符合生态设计的产品可以在欧盟境内展出,但要在明显处标明“该产品不符合生态设计要求,只有达到生态设计标准后才能投放市场和使用。”
(六)明确具体罚款标准
根据德国用能产品法第十三条,凡是因故意或者疏忽的原因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被处以5万-10万欧元的罚款。
奥地利:与EuP指令保持一致
奥地利的EuP法律转换由联邦经济劳工部主导法案(Federal Ministry of Economics and Labor)的制订。法规名称为《Okodesign-Verordnung 2006-ODV2006》,内容与EuP指令相同。
爱尔兰:最高处以25万欧元罚金
爱尔兰由企业贸易与职业部提出《De-partment for enterprise》,《Trade and Employment》法案,并已经获得通过,正式实施。
爱尔兰在法律转换过程中,保持了与EuP指令的统一,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上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在惩罚措施中,法案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以最高25万欧元的罚金或是3年有期徒刑(公诉判决)。
(资料来源:法国国际检验局中国区市场与拓展部)